法律分析:
非法挖沙构成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_x000D_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_x000D_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_x000D_
(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_x000D_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_x000D_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_x000D_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_x000D_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_x000D_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_x000D_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_x000D_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_x000D_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_x000D_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_x000D_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