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章,停工留薪期的薪资标准按照原薪资标准计算。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薪资的月平均薪资(含基本薪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薪资)计算其原薪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薪资的月平均薪资计算其原薪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薪资计算其原薪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薪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薪资的60%计算其原薪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章,根据各省、直辖市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章,一般由用人单位(如北京市、山东省)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河北省)进行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统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