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举报违法征地
政府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应该反应到上级政府,逐级反映直到国土资源部。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实行监督问责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有关精神,省级政府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县政府对征地管理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落实好征地的各项制度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责任;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征地方案,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依法治理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确保依法征地、和谐征地,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严格文明执法,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相关恶性事件。
二、国家可以强制征地吗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强制征地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里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土地管理法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