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能擅自进行买卖。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_x000D_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_x000D_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