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
家庭暴力使整个家庭被“战争的硝烟”或“无声的冷淡”所包围着,原本和睦的一家转眼变得彼此距离疏远。女性的暴力使她失去了丈夫的呵护,被迫撑起家庭重担。作为受暴者的男性,一度沉浸在自卑、孤僻之中,逐渐变得少言寡语,唯唯诺诺。凝固了的家庭氛围本身对每个家庭成员就是一种伤害。
2、危害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处于烦乱、气愤、悲伤等复杂情绪控制之下的夫妻二人,根本就没有心境去管孩子,无形之中将孩子也冷落了。通常情况下,父母会把孩子当作出气筒,把所有的怨气发在孩子的身上。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不但会影响了孩子的学业,更会影响到孩子性格的形成。在缺少父母关爱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性格大都孤僻、自私、甚至自我封闭。
3、危害和谐社会的安定建设
家庭是社会中的最小单位,家庭的稳定与否,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家庭暴力的出现使家庭出现了矛盾得不到解决,婚姻关系紧张,受害者痛苦,有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出现问题少年,同时也提高了犯罪的机率。家庭的不和谐增加了社会中的不稳定。
一、离婚财产纠纷代理意见书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前充分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双方婚姻关系虽然持续了六年有余,但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彼此性格不合,婚前就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以致原告婚后不到三个月就坚定了离婚的想法。
事实证明,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双方分居已近五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
2、被告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矛盾,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
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告心胸狭隘,不能善待原告的家人。原告大姐在北京期间,被告对其言行斤斤计较,即使为她买个早餐忘说谢谢,被告也会耿耿于怀。被告曾买过一瓶花粉和一瓶保养品,两瓶合计十元,因见被告喝了一次之后就扔在一边再没动过,原告将该放置了半年多的保养品(不知是否过期)给其大姐喝。不想被告竟说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哪怕要扔了也不能转送给别人。
原告认为,读书期间,大姐给过自己许多帮助。在其家庭遭遇坎坷之际,作为胞弟给予她一点应有的援助也是人之常情,但被告对此总是横加指责,百般阻挠。更出格的是,在孩子还没满月的时候,被告指使其母亲出面,当着原告母亲和大姐的面,要求原告必须将大姐赶出去,否则就和原告离婚。原告大姐搬离之后,原、被告曾和好过一次,双方彼此承诺不计前嫌,重新开始,但不足四个月就再次因为被告的狭隘自私而彻底分居至今。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冷酷无情的自私性格,与原告产生了根本性分歧。原被告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双方在性格品德、家庭观念、婚姻责任认识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使得婚后的矛盾愈演愈烈,造成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3、女儿由被告抚养更符合本案的实际。
虽然原、被告诉讼离婚,感情已不复存在,但无辜的孩子不应成为父母婚姻不幸的牺牲品。作为父亲,原告与女儿关系亲密,感情很深,不舍与她分开,原告从内心愿意抚养女儿,原告提供的证据表面,在夫妻分居时期,原告对孩子也尽到了抚养义务。但原告的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且常因工作需要出差在外。而女儿一直以来都是跟随被告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一切都是由被告进行照料。从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原告认为,女儿由作为母亲的被告直接抚养,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以维护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