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住院费用报销待遇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63%,非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48%。
二、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待遇
参保人享受试点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为:起付标准以上、每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申报限额以内部分由统筹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享受其他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为:起付标准以上、年度基本医疗费用限额以内部分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符合规定设立家庭病床的,其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在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