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有很多属于出轨导致的离婚纠纷,在这些案件中,出轨方的开房记录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出轨方的过错证明,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利益。
那么,问题来了:
开房记录可以查吗?
我在某音看到的普法视频说:
不能查,因为涉及个人隐私,就算老婆也没有权利查,办案人员也只有在涉及刑事案件且必要时才能去查询。
这种说法我不太认同。最起码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的。会让人民群众觉得我们国家的法律出了问题,个人隐私甚至高于配偶的合法权益。
但实际上,开房记录是可以查询并调取的,且并不局限于刑事案件。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律师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开房记录的;律师可以手持法院开出的调查令,前往宾馆所在地的派出所调取疑似出轨方的开房记录或者直接前往酒店调取开房记录。
在很多法院判决书中,都明确写明了根据法院调取的开房记录来认定出轨方是否真正出轨,甚至也不用提供出轨方与第三者的视频,法官一般会依据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来认定是否出轨。
只不过有的派出所,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会拒绝提供或者需要律师有技巧地沟通后,才能提供。
那么,问题来了:
为什么有的派出所不愿意提供呢?
因为这会招致出轨方的起诉!
在实务当中,还真有出轨方起诉提供了开房记录的派出所,理由是侵害了其人身权,打乱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并由此产生连锁反应并导致了其他法律问题。
出轨方要求法院判令:派出所提供的开房记录违法无效。
那判决结果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未能明确派出所的何种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即原告对派出所何种行政行为不服,故原告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是不是大快人心?别急,还有更大快人心的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被诉行为实质上是派出所根据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而作出的协助行为,属于派出所应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所以,律师们,咱们在向当事人普法的时候,一定要说清楚前提条件。
否则,很容易会让人民群众觉得是法律出了问题,但实际上:
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有限度和前提条件的,保护个人隐私不能以侵犯夫妻一方的婚姻利益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