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亲 很高兴为您解答一、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由按所在市上年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改按上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同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缴费指数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相对应年份的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此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但高于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计发数额的,其高于部分实行限额计发。具体限额为: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限额为50元;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限额为70元;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限额为90元;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限额计发。 三、200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改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重新计算,计算后实行多退少补;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辽政发[2001]24号计发的数额,高于原办法计发数额50元以上的部分,在以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将超限额的部分逐步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