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实现再就业的,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或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首先说明一下服刑期间的工龄问题:根据规定,服刑期间的工龄是作废的,刑满之后的人员可以以社会人员的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在服刑之前的工龄和缴纳保费的年限可以连续计算。(2)服刑期间,无论是服刑者本人还是亲属,都不可为服刑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因为根据社保的规定,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一切社会保险都是停止缴纳的。服刑期满之后,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服刑期满并且退休之后,可以根据之前缴纳社保的年限(服刑前后可以累加)来领取相应金额的保险金。(3)对于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在退休时就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退休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