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是什么意思?
选民资格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取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亦称选举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审查选民资格,主要是审查其是否具备了选民登记的条件。即应依照法律、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如下四个要件:
1、选民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员在我国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登记为选民。
2、选民必须年满18 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登记为选民。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3、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属于选民登记的范畴。
4、精神病患者等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