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如何解决
(1)行政处理
因环境污染损害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有权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有(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司法解决
当通过行政处理不能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时,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赔偿纠纷所作处理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决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二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侵权责任法》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规定,环保部门应该注重按照该法的规定对污染纠纷进行处理。通常环保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时会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测,把是否达标排放作为能否造成污染危害的条件,即如果达标排放不会造成污染纠纷,如果超标排放会造成污染纠纷,这种处理方式既不合法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环境权益。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结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致害人在满足以下4个条件下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受害人、环保部门或第三人能证明致害人有排污行为;
2、受害人能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
3、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不存在免责条款。
环保部门在上述条件下,应该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应及时作出裁决,不能简单的因为调解不成推脱责任指引受害人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