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所以在医疗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否则无效。今天小编就带您一起来了解下医疗合同免责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一、医疗合同免责条款
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以上四种形式的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均应依合同法之规定确认其无效。
二、什么是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最注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作为相对强势的医院一方在医疗合同中规定相应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医疗合同免责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免责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了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作为医方的法定免责事由。基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争议,对上述规定如何加以理解与应用,笔者认为尚有讨论的余地。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