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等级标准如下:
一、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二、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
(一)发生火灾事故,应当根据执法人员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执法人员独立做出的监督执法行为,由该监督执法人员承担;
2、做出的监督执法行为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由相关人员负责;
3、做出的监督执法行为经过审批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负主要责任,以后各环节的审核、审批人员负次要责任。
(二)发生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
2、因消防法律、法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而导致火灾的;
3、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监督执法行为导致火灾,在研究中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除外;
4、经过审批的监督执法行为导致火灾,由于直接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情况导致做出错误审核、审批的;
5、执行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的命令、决定和指示造成火灾的;
6、根据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指令执法有过错造成火灾的,应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监督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是怎样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