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顾名思义就是指具有开具处方药品的权力,一般来说经过注册的执业医师都是有处方权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这样我们在处理的时候也不会出问题。那么下面为你整理了处方权如何获得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你。一、处方权如何获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但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3、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也就是说医师在非执业地点不具有处方权。处方权是指具有开具处方药品的权力。
1、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处方权的临床医生,才具有开放病假条的权利。
2、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条,同时在病历、门诊登记表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书必须经医务科加盖公章方才有效。
3、一般门诊病人假条休息时间不超过7天,每次持续时间也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
4、住院病人出院后,对短期内难以康复的严重疾病,可一次休假3-6个月。3个月必须经科室主任批准、签名,3个月以上的需医务科审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三、发生医疗纠纷你该如何处理
1、和解(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和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医患双方的和解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代理人等。
(3)参加和解的院方必须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和解,其代表医院的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医院的其他人员如参加和解,要持有盖有医院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其和解行为才合法有效。
2、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诉讼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举证责任方面,患者对患方和院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院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在案由选择方面,医疗纠纷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类,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些案件还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实际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案由进行诉讼。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然后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就可以开具处方了。以上就是整理的有关处方权如何获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