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内容如下:
1、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5、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6、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财产,不得计提折旧。
折旧是固定资产成本摊销的基本形式。因此,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取得日的初始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剩余价值,即尚未摊销的固定资产的获取成本。不同于存货和短期投资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般都不考虑市价变动的影响。人们根据持续经营的基本会计假设,认为固定资产是供生产与销售过程中长期使用的,并不需要在短期内出售变现,所以过去总是坚持以历史成本(原始获取成本)为计价基础。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