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1、制造鸦片1公斤、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或其他药物数量达到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15年有期徒刑。
2、制造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药物数量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至八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3、制造鸦片14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7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国家工作人员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销售毒品的;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如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数量的起点。
4、制造鸦片4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2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起点可以在拘役范围内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