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院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手续
直接到孤儿院领养小孩,需要以下手续: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申请书;
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所需材料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b、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c、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d、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E、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c、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d、弃婴公告;
e、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总而言之,在孤儿院直接领养孩子,需要三方的同意才能领养,一是收养人,二是被收养人,也就是小孩,三是孤儿院,送养人,详细的收养手续的内容可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