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买车属于共同财产吗
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
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权人、受赠权人是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父母出钱买车的行为,是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不动产物权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动产物权设立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由于两者设立方式的差异,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推定为仅对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未登记在产权登记簿一方,只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不动产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才可参与对该不动产的分配;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动产,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该动产仅是对一方个人的赠与,方可阻却对方参与对该动产的分配。
3、小轿车是动产,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另,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可看出汽车作为机动车是动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对象是不动产,显然,汽车不适用该条规定。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我国法律已经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动产权属作出了规定,就不应再类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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