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一层物权属于业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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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讨了地下层物权属于业主的问题以及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的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流程。物权角度来看,小区地上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但不属于具体某个业主个人。车位租金在扣除车位设置成本及维护管理费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可补充物业管理费的不足,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其用途。在小区车位紧张和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此外,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的程序需要业主要收集物业的不作为证据,并不断提醒和要求物
一、关于地下层物权属于业主的问题,需要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
(一)从物权的角度来看,小区地上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但不属于具体某个业主个人。存在产权的主体的差别,所以也存在有产权而产生的利益归属。
(二)从车位的使用成本来看,主要包括公用土地使用费、车位设置成本及维护管理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包含该项管理业务的除外)两部分,业主个人车位租用费用,也从这两个方面产生。
(三)车位租金的归属。车位租金在扣除车位设置成本及维护管理费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可补充物业管理费的不足,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其用途。
(四)停车费用应收多少。这个可以有业委会提出具体方案与物业公司协商,最后由业主大会审定实行。
(五)在小区车位紧张和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第一,定额收费,轮流租用的办法。第二,限定最高价,竞拍的办法,高于最高限价后仍不能满足需求的则可采用抽签+排序的办法。第三,定额先到先用,按日收费。第四,其他各种创造性的合理的办法。
(六)一般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都有一个收费的指导性价格。总之只要有一定的收费和管理实施规则,这项费用是合法的。
二、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程序
(一)遇到这种情况,业主要做到的就是不断在平时收集物业的不作为证据,并且业主已经尽到了提醒和要求,而物业未做到任何改变,甚至恶语相向。但是,所有的一切证据都应该是对业主自己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比如垃圾半月没拖走,臭气熏天。杂草长得比人高一直没有清理。电梯缺乏维保,一坏就用维修基金,且不经过业主同意等
(二)寻找物业入驻时未经过程序。一般通过关系来的,很多程序是不存在的,服务资质也不具备。并且很多物业公司连物业服务合同都不存在。这将是业主起诉物业最大最合理的要求。
(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逐条对照物业服务标准。根据法规内容,保存证据,证据须有记录时间,并记录地点。
(四)动员业主签名,发起群体诉讼。这个难度相对比较大。且很多人并不会齐心,物业公司许诺不收物业费或者用黑施压就会有很多人撤诉。
(五)成立业委会,利用业委会的合法性起诉物业是最好方式。业委会是小区业主的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组织。
三、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流程
(一)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
(二)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三)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
延伸阅读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同时,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更换。

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纠纷,业主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起诉:首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投诉;如果投诉无法解决,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物业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主管部门等投诉;如果投诉仍无法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设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成立或者更换结果,并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总之,业主起诉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流程在我国是有明确规定的。建议业主在遇到问题时,依法进行维权,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结语:业主在遇到物业问题或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定额收费、轮流租用、限定最高价、抽签排序、定额先到先用等。同时,业主也可以起诉物业公司,但要注意保存证据、逐条对照物业服务标准、动员业主签名等程序。如果物业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业主可以通过成立业委会并利用其合法性来起诉。业委会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场地落实、人员组织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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