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离婚财产分割如下:
1、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所有;
2、以军人名义支付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3、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事人员,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士兵的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