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继续保留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享受定期补助的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含同时期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补助、对享受定期补助的解放战争和建国后(即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含同时期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490元补助。在乡复员军人(含同时期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中的老党员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补助,上述各类对象增发的补助金在8月1日前兑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