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权转让通知的标准方式:
1、一对一通知,即由债权人亲自通知债务人;
2、登报公告通知,债权人可以在当地的报刊杂志上,刊登债权转让的通知;
3、授权通知,债权人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代为通知债务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