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2、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法律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只要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是可以在二审开庭时当庭提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施行后,在实际执行中确实遇到了很多问题,比如虽然规定了二审可以提交“新证据”并明确可以开庭时提交,但二审新证人是否应该和一审时事先申请并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是可以安排证人直接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