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失信行为是指个人或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履行、欺诈等行为特征。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加强失信监管,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失信行为进行了惩戒,建立了失信记录和评价制度。失信行为的记分原则主要包括“一票否决”和“分值累计”两种。其中,“一票否决”适用于严重失信行为,只要发生一次就可导致企业被列入黑名单,例如重大安全事故、环境破坏等。而“分值累计”适用于其他失信行为,根据行为的轻重分配相应的扣分,累计到一定分值时,企业也将被列入黑名单。除了黑名单的惩罚外,国家还规定了失信惩戒措施,如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禁止高消费等,使失信者付出更大代价,倒逼企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良时,可以列入“黑名单,被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公示信息中注明其失信情况,公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