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的必要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当债务人没有迟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