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证有效期
1.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居住地址证明。身份证明一般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居住地址证明一般指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所在单位、社区(区)或者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2.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在居住证到期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3.居住证期满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自动恢复,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计算。
4.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应当立等可取。
二、首次申领免费居住地址变化应申报变更
1.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2.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等不收取费用。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之前,继续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和陕西省财政厅核定的15元的收费标准。
3.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居住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