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关于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凡不属于首套房情形,被核定为是二套房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办理。被核定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二、关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2、购买共有产权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购买政策性住房之外的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4、购买政策性住房之外的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3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4]382号)标准执行。若遇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关于公积金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与公积金缴存年限挂钩
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年限不够1整年的,按1整年计算,最高可贷120万。
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核算贷款额度以夫妻双方中缴存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
2、两种情况下贷款额度可上浮
(1)借款申请人户籍均在北京市东城区或西城区的,购买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借款额度可上浮20万元,至140万元;
(2)借款申请人户籍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的,购买城六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万元,至130万元;
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况的,购买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