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汽车指标租赁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承认其效力。实践中,将车辆指标租借给他人,造成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车辆登记名义人的分离,使车辆登记管理制度目的落空,必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双方带来不可控的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款的规定,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汽车指标租赁合同无效。动车登记制度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机动车所有人与登记人一致,是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内在要求。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性物品,机动车所有权人与登记人的错位将导致在厘清责任主体、处理交通事故和违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多方面的混乱,有损基本公共利益。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均体现出如实登记对于机动车管理的基础性。这种利用车辆指标租赁的形式,恶意规避行政管理,违反行政机关对稀缺资源分配的管理秩序,损害的正是机动车管理的基本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