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需要携带的证件: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2、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5、双方的结婚证。其中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