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二、责任保险合同可以背书转让吗
责任保险合同可以背书转让。
责任保险合同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利益也随之转让。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三、提单未背书交付可以做电放吗?
提单未背书交付可以做电放。然而,实践中会存在如下问题:
1.托运人(发货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款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2.提单可以适当背书后转让,“电放”时如何实施的问题。
3.“电放”情况下的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真正的货主时,是否会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问题,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4.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