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没有专门对车撞狗的案例作出特别的规定。
一、是否是交通事故
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的法条比较泛,所以宠物道路上被撞到底是不是交通事故,目前有很大争议,不同的地方甚至不同的人,结果都不一样。
一种看法是,车主如果是在正常行驶中撞死了他人的宠物狗,不构成交通事故。因为道路交通的参与主体是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行人,动物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交通事故都是指车与车、车与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另一种看法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有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要有4个条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狗属于个人财产,应属财产损失范围,依据这一界定,犬被撞,应属交通事故。
交警不可能去认定狗这些宠物的责任,也不可能去确认狗的身份、价值”,所以,一般不会就“车撞狗”的事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遭遇“车撞狗”的交通事故,应该是由事故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只能建议走法律程序。
二、赔与不赔看道路功能
警方未将其定性为责任事故,双方应展开协商。不过,事发道路功能对于赔偿很关键。狗不是行为人,不存在违法问题,而是主人的财产。宠物跑上机动车道,肯定是主人看管不当,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有一定责任。在法理上,一般理解为,如果驾驶员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时不慎将狗撞死,那么驾驶员没有很大的责任,可以不赔偿或象征性赔偿,狗主人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如果事发地点位于小区内或农村道路,驾驶员无法推脱责任,肯定需要赔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道路的功能不是单纯机动车使用,是人车共用的,驾驶员有注意的义务却没有尽到。
对于保险是否应该介入赔偿,交强险虽然是规定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的一种险种,但只要是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即使是车主撞死了他人的宠物狗,保险公司也应该根据市场评估的机制,给宠物主人一定的经济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