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补办。
1、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2、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3、对于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回旧的身份证。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