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保障辖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县教体局统筹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规范有序入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确保年满6周岁的沂水户籍儿童全部入学;确保沂水户籍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确保具有学习能力的沂水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