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通常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保证人对债权人已经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3、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被免除了债务。
追偿权的范围如下:
1、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
2、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