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农村三块地指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而且在近日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上,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农村“三块地”作出了最新规定,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同时,实现了农村土地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
1.农村土地征收,给被征地农民更多的保障: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规定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城乡一体化发展铺路:
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障碍。这也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权能,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公开交易,充分发挥了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了城乡土地平等入市、公平竞争。
3.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村民自愿有偿退出:
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了农民土地权益,有效满足了农民的多元化居住需求。农房抵押、有偿退出、流转等制度设计,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权。此外,还下放了宅基地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