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认定为一类人才:(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联盟委员,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国际社会工作学院协会等国际级社会组织成员。(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科评议组成员,并担任国家级社会工作、公益慈善等相关领域重要社会组织负责人。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认定为二类人才:(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具体可以咨询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