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同继父或继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继子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2.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义务关系而消除。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