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其是实践合同吗

律师回答
摘要:仓储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被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同一人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仓储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生效时间和有偿程度等方面。
仓储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1. 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2. 合同被解除;
3. 债务相互抵销;
4. 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同一人;
7. 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仓储合同是否是实践合同
仓储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三、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下:
1.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仓储合同成立时生效,保管合同交付时生效。
2.仓储合同均为有偿,保管合同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在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中,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先被推定为保管。
这种实体法确定程序法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方式,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延伸阅读
仓储合同终止原因及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仓储物的保管、运输、保险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保管物的保管、使用、收益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保管货物,并保障货物的安全。如果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货物受到损失或毁坏,那么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保管货物,并保障货物的安全。如果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货物受到损失或毁坏,那么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两种合同的终止原因也可能不同。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当事人。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也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当事人。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在当事人、内容、权利义务、解除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订立相应的合同。
结语:仓储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被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同一人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仓储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生效时间和有偿情况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起拖前的合同解除】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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