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概说
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可以说,公民知情权是国民主权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表达自由”的隐含内容,是公民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这里的“公民”应当包括公民的个体形式和群体组织形式。从范围上讲,公民知情权包括公法上的知情权和私法上的知情权,前者是针对行政、立法与司法机关而言,后者则主要是指在诸如消费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等中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在中国虽已逐步引起关注并被个别法律规范所接纳,但总体上还主要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撑,没有被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会给信息社会的普通公民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由于不知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重要情况,因而无法理性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遭受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这种损失在政府及有关组织与个人真实地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本来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公民知情权不仅仅是指政府及有关组织与个人做出关涉公民重大利益的行为之后公开相关信息,并给予公民一段适当的缓冲时间,使公民充分知悉;而且应当在做出行为之前和之中尊重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当公民作为行政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时,其知情权的保障具有行政法上的特殊性。具体而言,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是指在行政行为的运作过程之外与过程之内行政相对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提供信息则是其义务。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该怎么办行政处罚要如何确定行政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