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上权利性质空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律师回答
摘要:不动产权证上面权利性质空白是不合理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簿记载错误可申请更正,异议登记需提起诉讼。预告登记保障物权实现,未经预告登记同意处分不发生效力。权属证书是证明物权的凭证,但不是确权的主要依据,物权变动需办理修改。
一、不动产权证上面权利性质空白是合理的吗?
不动产权证上面权利性质空白是不合理的。对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性质,现行的规定将其界定为“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
二、不动产权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3、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5、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权属证书是证明物权的凭证。权属证书也可以作为权利存在的证据,但它不是确权的主要依据。即使将权属证书移转给他人占有,如果登记的内容中没有记载物权变动的,物权本身也不发生变动。如果有情况有变化的,需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修改。
延伸阅读
结语:不动产权证上面权利性质空白是不合理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当事人签订不动产物权协议时,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权属证书是证明物权的凭证,但并非确权的主要依据。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修改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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