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有风险,因为购房合同是办理房产证的交易证明,而且购房合同原件有自已的个人和房产隐私信息,如果外借出去难免会泄露出去,如果被别人看见可能会造成没有必要的麻烦,所以购房合同原件最好不要向外借。不过即使是购房合同复印件外借出去也要注释外借用途才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而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购房,通常会在售楼广告、宣传资料中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作美好的描述,却不将这种承诺写入合同里。如:开发商在合同中预先单方约定:“出卖人针对该商品房项目所做的效果图、样板间、沙盘、模型、广告、售楼书、折页、户型资料、宣传资料等仅供参考,不作为要约,交房标准以政府最后批准的规划方案及本合同约定为准。”,借以排除销售前期广告内容和宣传资料作为要约的可能性,当出现广告中的内容难以兑现的情况时,买房人讨要说法,开发商便以合同已约定为由回绝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