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陌生人转错钱,对方这种收入属于不当得利。当事人必须保留还款记录,并通过还款记录在银行打印相关转账证明。可以与对方协商钱款的退还,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房子给孩子了孩子给我我能在里面再婚吗?
再婚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包括:1、再婚同样需要符合结婚的自愿、年龄、血亲关系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对于财产问题,可以提前明确归属,或者双方之间签订财产归属协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我有钥匙偷了他的东西,他说要我去坐牢
并不是偷了东西就要坐牢,如果达不到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只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比如会被拘留、罚款等。一旦达到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就会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今天卖玉米没有给钱,中间人说晚上转钱,到了晚上也没有转钱。我说剩下的不卖了我没有收他的订钱我该怎么办?
客户不给钱的,当事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给钱;如果客户逾期仍不给的,当事人可以准备起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价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我们工作室领导是安装摄像头,我们在工作室里面聊天,说话是不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公共场合录像如果是为了监控,保障公众的安全,那就不会侵犯肖像权。如果是个人在公众场合录像,并且将录像公开或者利用录像营利,就会侵犯肖像权。公共场合的主管人员也不能随意公开录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初中生在学校食堂,不小心碰到别人碗,对方
殴打他人的情节按如下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2、在校学生之间相互殴打,伤害后果较轻的;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4、伤害后果较轻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