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起诉书的格式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尾部七个部分组成。起诉书的首部由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和文号两部分组成。除高检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起诉书的尾部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二是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起诉书的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案由和案件来源,包括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要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的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练、准确;对法律条文的应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第二条 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第三条 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