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场进行清理整治的,导致养殖户遭受到了经济损失,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居民聚集区1000米内的养殖场,影响居民生活,要拆除。
环保不过关的养殖场,整改不了的要拆除。
自然保护区附近的养殖场,要予以拆除。
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应当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