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后的救济途径

律师回答
摘要:对于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后应解除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不起诉决定应公开宣布,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单位。公安机关可要求复议并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对于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的,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延伸阅读
救济途径: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后的法律救济措施
刑事案件在检察院不起诉后,被告或其他相关方仍有法律救济的途径。一种常见的救济措施是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复核。此外,被告还可以寻求行政救济,向监察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检察院的决定是否合法。另外,被告还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检察院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合理的决定。此外,被告还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寻求案件的解决。总之,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后,相关方应该了解并合理利用各种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结语:根据以上情况,对于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后,应解除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对于需要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的被不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及时通知处理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不起诉决定应公开宣布,并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被不起诉人如在押,应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如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在检察院不起诉后,相关方可通过申诉、行政救济、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寻求公正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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