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仲裁案件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十九条合并仲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1.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
2.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各案当事人相同、各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3.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涉及的多份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
4.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
(二)根据上述第(一)款决定合并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应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及相关仲裁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包括不同案件的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情况。
(三)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合并至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
(四)仲裁案件合并后,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
二、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一)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侧重于商业交易引起的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具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行政争议也不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之内。
(二)仲裁需依据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订立有明确的仲裁条款。同时,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必须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否则视为无效。
(三)审理人员不同
诉讼案件由法院指定法官审理,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具有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而仲裁员自身,可能是律师,可能是学者,也可能是业界专家,这使得仲裁员看待事情的角度和法官会有所不同。
(四)审理程序不同
仲裁制度是一裁终局的,不存在诉讼中的二审或再审情况。在实践中,仲裁机构对于程序的掌握也比法院更为灵活一点。
三、仲裁合并审理的制度价值
1、体现仲裁程序的效率性仲裁相对于诉讼来说,程序简便,结案快速是其显著的优点。这也是仲裁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原因。民事诉讼中已经规定了合并审理方式,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仲裁法却无相关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实践中也曾接舢触过这类仲裁案件,如某金融机构借贷给数十名出国务工的农民,并有劳务输出公司作为担保,后有十余名农民未按期还贷.该金融机构遂向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考虑到案件属于同类性质,认为合并审理是非常好的做法,但苦于无明文规定,而且不少被申请人不能通知到庭,最终还是放弃了合并审理的想法。本案如果合并审理不但可以尽快解决相关的纠纷,给当事人以便利,而且也有利于仲裁资源的节约。可见,确实有必要对仲裁的合并审理进行规定。
2、防止仲裁结果的冲突仲裁的合并审理有利于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各种争议,保证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割断相互之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命法权益。如果不合并审理,有可能造成相关的两个案件的判决造成冲突,这样的话,一方面对仲裁的权威造成影响,更可能影响到整个案件的执行。有效的防止相关仲裁案件出现矛盾的结果,这也正是仲裁合并审理的特殊价值所在。
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十九条合并仲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1.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
2.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各案当事人相同、各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3.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涉及的多份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
4.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
(二)根据上述第(一)款决定合并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应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及相关仲裁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包括不同案件的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情况。
(三)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合并至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
(四)仲裁案件合并后,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就程序的进行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