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屋主有权退房。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再者,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可知,因房地产开发商虚假宣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予退房。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购买房屋的话,那么一定要确定一下自己所购买的房屋的具体情况,比如说产权情况还有就是是否存在着一房多卖的情况,目前我们国家为了防止存在一房多卖的话,都明确的规定的必须要网络签约,同时也是需要完成备案的手续的。
一、如何认定一房二卖的合同效力
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屋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所以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同时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此条规定,买卖合同因出卖人与买受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除违反《民法典》第144、146、148、153、154条规定的以外,即使一物存在多重买卖行为也均应认定有效,并不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不动产买卖也是如此。从单个合同看,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一房二卖,造成没有交付的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根本原因是出卖人的不诚信行为造成的,对此应当重点惩处。《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购房附赠物品如何兑现的
若开发商跟购房者承诺在其购房后附赠物品,若没有将附赠物品清晰地写进购房合同里面或者是有证据证明该事实证实存在,只要开发商否认是很难要求兑现的。
一般情况下双方在合同附件明确列明赠品内容的,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开发商如未依约履行,业主有权要求其履行,同时因其行为构成违约,业主同时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但当承诺的赠品未在合同中体现时,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与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视为合同主要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赠与内容发生争议不能履行时,因合同条款为开发商事先备好,为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法法规定,如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