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长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由职工、城乡居民自愿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缴费人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根据政策规定,缴费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一档为每人每年240元,适用于家庭人口数少于4人的缴费人群。其中由参保人缴纳120元,政府财政补贴120元。缴费人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包括门诊、住院、门诊慢性病等方面的报销,在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可获得相应的报销比例。二档为每人每年480元,适用于家庭人口数大于等于4人的缴费人群。其中由参保人缴纳240元,政府财政补贴240元。缴费人可享受与一档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参加长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自愿的,并非强制性的。缴费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但参加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就医费用的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八条 职工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按月计算,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在这一条例的基础上,各地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