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指法院在穷尽执行方法后,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的一种形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方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距完成前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已超过三个月的,还应在终结本次程序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已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方法的,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方法,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