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时刻并有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如果危急时刻过后可以立录音或书面遗嘱时,口头遗嘱无效。关键是要证明行为人的口头遗嘱的事实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如何订立的遗嘱才是有效的呢?
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一)遗嘱的有效
遗嘱的有效是指遗嘱具备法定条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被执行。有效地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二)遗嘱的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